審判長:走路工記者會 不妨害投票

更新日期:2007/11/17 04:39 記者: 郭良傑/高雄報導

 當選無效之訴十六日大逆轉,合議庭法官認為,陳菊陣營召開走路工記者會等行為,並不符合選罷法一○三條第一條第二款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未達類似強暴、脅迫之不法方法,陳菊上訴有理由,駁回黃俊英一審當選無效之訴。

 

 抹黑誹謗行為 立法未明文列舉

 

 審判長蔡文貴在宣判後當庭指出,陳菊競選團隊因走路工事件召開記者會直指「黃俊英賄選抓到了」等行為,有損黃俊英名譽以求取勝選之嫌,固有可議。惟此種行為若社會輿情認為應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以端正選風,自應經由立法程序予以明文規範,方足為裁判上之依據。在立法者未將抹黑、誹謗之行為明文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前,法院尚難遽認此等行為係得提起當選無效之事由而為裁判。

 

 合議庭法官認為,兩造於一審協商驗票結果,陳菊贏一一七一票,從嚴認定因選務違失而應予以列入選舉結果的選票僅三六一張,尚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至於走路工記者會,一審法官認為陳菊競選團隊於選罷法規定之禁制期間,對黃俊英採行重大突襲性之負面競選手段,而令之無以提出充分之辯證、澄清,致其受有指證未盡相符、毫無辯論機會之極度不公平,對陳菊團隊所為,應依選罷法予以非難,應歸攝於「其他非法之方法」的範疇,陳菊應對此負責。

 

 合議庭認為 非屬強暴脅迫行為

 

 但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走路工記者會並不符合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當選人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之要件。

 

 因為該法條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係指與強暴、脅迫相類似的不法方法,該方法在客觀上足以妨害候選人競選、妨害自由行使投票權而言,並非凡屬強暴、脅迫以外其他法令所不允許之方法,均屬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

 

 合議庭指出,抹黑、誹謗之行為,雖可能成立妨害名譽之罪,惟此種行為非屬與強暴、脅迫類似之行為。合議庭也認為,走路工記者會不足以使投票權人判斷錯誤,不符合選罷法第一○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的要件。

 -----------------------------------------------------------------------------------------------------------

對於這項判決我很有疑問!請問這是什麼判決?我想,捨去藍綠的問題不說,光是由這項判決看來,法官就是已經直接鼓勵所有選舉人在選舉前儘量製造沒有證據的抹黑和毀謗,因為法院已經裁決這些不正當的手段都不會影響人民投票權!但是,如果台灣人民選舉時不會受任何負面影響的話,陳菊他們為什麼要在選舉前一天匆匆忙忙的趕著開記者會公布沒有證據的走路工啊?為什麼陳水扁也是在選舉前二十四小時之內才突然被轉彎的小子彈擦到?這些重大事件的時間怎麼都算得那麼準,一定都在選舉活動規定停止前發生或是宣布?如果大家都不會受影響的話,為什麼他們都不等選舉完再說?

如果在選美會上決賽也像高雄選舉一樣,在決賽的最後一小時突然有人報料說台灣小姐吸毒。這件事讓台灣小姐落選,而另外一個小姐得了第一名!照高雄的法官和議庭說的,法官覺得這吸毒的誤報對選美的裁判也沒有什麼影響,這惡意的新聞宣告了不起只是說這是毀謗了台灣小姐的名譽問題!跟選美的結果是沒有關連,不會影響任何選美!請想想,如果你是裁判,當你聽到了這個吸毒事件後,在水落石出之前你可以若無其事的投票選台灣小姐,讓她榮當世界小姐嗎?你不會有任何猶豫嗎?但是,陳菊的選舉團隊做的這種目的明顯,手段陰險的選舉詐術,在我們高雄法官的眼裡卻都叫做" 不吻合詐騙的要件" , 而且" 也不會影響投票人的判斷能力" !高雄的法官眼見這些說來羞恥的欺騙手段,他們不但無心矯正這股邪惡的歪風懲罰這些人,反而還說這些欺騙抹黑都是小事,不足以掛齒!這就台灣官方正面鼓勵政治流氓繼續蠻幹下去的行為!


這個法官可以睜眼說瞎話,他當我們是白癡,還是他自己是白癡?

由這個判決,我們將可預料台灣日後在選舉前一天鐵定會有許多熱鬧激烈的不實傳聞突然發生!因為我們高雄的法官認定這些抹黑,選舉詐術都是可以合法使用的伎倆!當法官鼓勵詐騙,而台灣人民的眼睛又擦不亮的時候,台灣的民主選舉就乾脆廢止算了,不用再選賢與能了!因為這樣選舉下去,我們台灣只能選出一堆高級的詐騙集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oyovil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